在
自诉案件中,
逮捕行为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
这里所提到的逮捕,实质上是指司法机关为了防止潜在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实施干扰
刑事诉讼程序的
违法活动,躲避侦查、
起诉、审判流程或是对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情况,依法宣布对其实施短暂性的人身自由限制,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手段。
针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拘留行为、逮捕执行以及预审环节,全部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并进行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