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精神疾病
当事人离婚之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会被判决交由健康状况较为良好的一方来予以
扶养。
然而,若在此前提条件之下,精神疾病患者的
法定代理人具备足够的能力及意愿,且有意愿承担起其本人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职责,在获得其配偶同意之后,是有权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疾病患者的
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抚育工作。
或者若是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确实存在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照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那么也可以考虑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代为抚育,但是此种情况需预先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方能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