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已经
分居满二年时间,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2.在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时,会以调解为基础,如果证实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不可挽回,调解工作也无法恢复和睦关系,那么法院将毫不犹豫地批准离婚请求;
3.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满二年的情况,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