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问题普遍被认为涉及到
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争议与
纠纷。
唯有当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陷入困境时,方可适用待岗安置无工作任务的员工。
待岗制度首先立足于特定岗位,其设立初心在于协助那些现阶段面临生产经营瓶颈的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调整岗位,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为企业在最短时间内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提供支持和保障。
实际上,这种制度对于遭遇经营困难的企业而言,扮演着一种援助和救助的角色。
企业有权根据员工个人实际情形和需求来决定是否安排员工待岗,这无疑是经营困难企业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的一个权宜之策,而非雇主对
劳动者的纪律处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