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致不良影响的事件经过调查取证并进行
司法审判之后,已成功
追讨回来的资金需按照每位投资人所投入的金额比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减去案件调查与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返回至各投资人。
值得注意的是,向广大公众非法吸取的资金被认定为未经批准的
非法所得。
而针对吸收的资金向集资者所支付的利息或分红等收益,以及向协助该吸收行为的相关人员支付的
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各类费用,均应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追缴。
同时,对于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但仍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其所收到的回报可以予以抵扣本金处理。
此外,将
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化而来的物品用于
清偿债务或转交给他人,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皆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
(1)若知道乃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接受;
(2)无偿获得上述资金和财物;
(3)以明显低于市价购得这些资金财产;
(4)所有来源于非法
债务或
违法犯罪行为的资金;
(5)其它依法需要追缴的特殊情况。《关于办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
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
罚金、
没收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