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中,如果有他人强行要求书写
欠条,那么被强迫接受之一方可选择采取
报警的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针对被迫签署的
借款协议,被压迫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交申请,主张该份协议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而采用
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真实意愿的状态下做出了
民事法律行为,则处于胁迫之下的一方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该项行为的请求。
因此,被迫写下的欠条确实具有被撤销的可能。
然而,
当事人若欲提出此类请求,必须充分举证证明令其签字的欠条实属强迫
签定,例如能够提供与
签订合同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短信、电话记录或者书面文件等,以此来证实对方施加于己身的压力和威吓。《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