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不牵涉到财产相关的纷争,我们将按照以下价格收费:
每
起诉讼委托有8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服务费用;
反之,如涉及到
财产纠纷的案件,在每份基本服务费上增加1000元至2000元。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大于10,000元时,将依照如下规律进行逐步递增式计算:
争议估算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收费比例为5%至6%;
争议估算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收费比例为4%至5%;
争议估算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收费比例为3%至4%;
争议估算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收费比例为2%至3%;
争议估算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收费比例为1%至2%;
而对于争议估算金额在50000001元以上的,其收费比例则设定为0.5%至1%。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如无
财产权益纠葛,我们将按照以下规定收费:
每件案情收费从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如果涉及财产权益
纠纷,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收费将会依照我们在处理类似涉及到财产权益的
民事诉讼案件时的收费标准的70%来确定,但最低收费不应低于2000元人民币。
其次,在审判阶段的费用如下:
对于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作为
自诉人和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我们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分别从2500元至20000元和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然而,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我们将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