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未能尽到身为父母应有的养育之责,未能支付孩子所需的
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有权通过向地区初审法庭反映该问题来维护自身权益。
初审法院将对未能遵守判决之
当事人进行教育、警示,并敦促使其承担起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倘若对方仍然无视劝说,拒绝接受教育,甚至公然抗
拒执行最终判决,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条款,该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初审法庭提交申请,请求执行之裁决。
同时,需注意关于
未成年人生活费及教育费用之协定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此情况下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本约定或判决之合理额度的额外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