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对于
被拘留者而言,其
家属有权知晓
监护在场。
因此,在
拘留之后应于24小时内立刻通告被拘留人的家属。
然而,若遇无法直接通知或侵犯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会对侦查程序产生影响,判令延迟通知时间。
但该限制仅限于在特定情形消失后,应立即展开通知。
也就是说,无论何时,拘留后都需即时将被拘留人转交看守所收押,且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
但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像前述那种不便通知的特殊状况,比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相关罪行,仍需待调查结束后再行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