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命令到庭却无合理缘由而未出席或未经法庭批准而中途休庭的被告,法院有权行使缺席审判权。
2.在
离婚诉讼中,当原告受到法院的
传唤,但拒绝亲自参加庭审并未经法庭事先同意中途离场时,若被告随后对其发
起诉讼,那么法院将对此进行缺席审判。
3.如果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突然失去踪迹,使原告方有动机寻求
离婚,这时即使没有被告出庭,法院也可能依据已掌握的
证据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