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决定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安置问题的处理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针对这类复杂的房产分配方案,我们需要分别探讨以下两种情况来深入理解其归属问题。
首先,如果双方都属于被
拆迁安置对象群体中的一员,那么这种类型的房产便可以视为夫妇之间的共有资产,进行合理分配时应该依据房子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综合考虑。
其次,如果仅仅单方面存在被拆迁安置人员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房产仍然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同样也应当被归类为夫妇间的共有资产。
然而,为了使得这样的划分更能体现公平性,在
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有必要对房产的来源出处进行适当考量,将所有权归还至被拆迁安置的一方手中,同时也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