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
遗嘱方面,主要涉及到两种
类别: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
在拟订自书遗嘱时,立嘱者须自行执笔撰写,且必须亲笔签名确认。
此外,需在遗嘱结尾处注明日期并确保准确无误。
只有遵循上述规范所形成的自书遗嘱方能具备法定效力。
而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则需有两名或以上的
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以口述形式阐述遗嘱内容,由证人中的一名代表进行文字记录和整理,也需明确标示出日期。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代写人、
见证人还是遗嘱人都需签署名字,方可使此份代书遗嘱具有
法律效力。
值得强调的是,起草遗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存在形式瑕疵,将可能导致遗嘱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