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男子给予情人间的金钱可能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此情境之下,作为合法配偶的女性就可请求归还这些财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
共有财产时,夫妻之间应当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任何一方都没有擅自决定将
共同财产赠予他
人的权利,且此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必须由相应的配偶来承担。
换言之,若配偶未经协商而擅自作出決定,使得金钱流向其他人手中,那么另一方可依法主张撤销这部分赠送的权利。
但若夫君赠送给情人间的财物是他个人所有的物产,那么妻子便无法要求返还该笔款项。
因为在婚姻關系中,财产的
使用权和处理权完全属于个人,作为配偶的女性并無权過多地干预或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