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下,若存在以下某种情况,经调解依然无法得到解决,那么此类情况便可被视为离婚
起诉的理由,在法院的审判中也会被判定为合理合法:
首先,如果婚姻双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者有合法配偶方与其他人产生了稳定而非法的关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其次,假如夫妻之间存在严重的
家庭暴力,甚至对伴侣或家人进行身体或心灵层面上的折磨和伤害,如“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接着是,如果婚姻中的某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多次教育劝阻却依然不知悔改和改变,这就是所谓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此外,如果夫妻因为感情问题而长时间分开居住,并且这个分离的过程已经持续超过了两年,即“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最后,只要是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其他任何行为,例如性骚扰、通奸等都属于可以被判定为
离婚理由的范围之内,称为“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