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如若
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未能有效地履约或其所履行的义务与约定有出入,须承担并继续实际履行该义务、设法弥补错误以及对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
赔偿等形式的
违约责任。
因此,在缔结
合作协议,尤其是涉及到经济性质,诸如借款这样的合同时,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需经由各方共同协商后制定。
其中可能包括:
违约约束金的缴纳、支付相应的
违反合同约定的利息、赔偿造成的损失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