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一般无法对业务停滞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原因在于交强险项下对于被保险
机动车辆因为
意外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业务停滞;
进而未能提供服务、停止行驶、电能供给不足、水源供应不畅、气体供给中断、生产过程中暂停、通信线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波动幅度增大等情况所引发的损失,都是属于这类附加险种不予涵盖的范畴。
而在其他常规商业保险方面也会根据相应的法律合约约定,避免赔付由于此类事件导致的业务停滞期间的
经济损失。
但是若该等商保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来规定对于事故导致停运期间的损失不予
赔偿,然而又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的告知解释责任的话,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此时,对于由停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给予理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