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原告方即
当事人应主动发起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
其后,
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申请。
而负责受理该项工作的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其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
工伤认定请求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仔细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满足要求的申请将会予以受理;
反之则会做出拒绝受理的决定。
第三步,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申办文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时间至90天;
同时,鉴定结果也应尽快发放给每位参与鉴定的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及个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