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劳动
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须对该申请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
若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判定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会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反之,若仲裁委员会认定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标准,则需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其仲裁请求未被采纳,并在上述文书中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具体缘由。
倘若申请人接收到仲裁委员会发送的不予受理通知或仲裁委员会因故未能及时处理其申请,申请人享有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需注意的是,
劳动诉讼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为
仲裁前置,这意味着
劳动者无法直接触发民事诉程序,必须首先通过
仲裁程序解决
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