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案件的研究过程当中,即
侦查阶段,被指控罪犯需要行使的相关权利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面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其实际实施
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即使法定执行时间已经超过,也未对其进行释放、解除或变更原先决定的情况下,被控罪犯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或控诉;
其次,当司法机关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如果这些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被控罪犯同样拥有向相关部门申诉或控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