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几条可能有助于女性权益保障的
离婚协议内容:
首先,协议中应包含关于男女双方身份资料的详细记录,诸如名字、性别、族群以及个人
身份证号等信息;
其次,协议应当明确表示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再次,针对
孩子的抚养权及相关事宜达成妥善安排与共识;
最后,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需在协议中详列名细并作出合理分割,且可适度偏袒于女方,为其争取更多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