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赔偿标准问题,这是由各个市级、县级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区别险恶,因地制宜而分别制订的具体办法,故无法一刀切,一概而论。
然而在国家层面,已经明确了拆迁赔偿的基本准则和参考标准: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也被称之为房屋重置费用),此项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是基于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是按照被
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其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再者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项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最后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共同构成的计算公式,即: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