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于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面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出具不予
批捕决定书。
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接获该通知之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人员的实际释放状况。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检察院应在接受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之内,针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之后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将人员实际释放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相关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满足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标准,则公安机关可依据法律规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