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的,应于案件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存在特殊情形需予以延期,必须经由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期限为六个月;
如仍需进一步延期,则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2.依据该法律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于人民法院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
3.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于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予以延期,必须经由本院院长批准。
而对于对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