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据过期”,实际上是指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情况。
当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提
起诉讼时,若
债务人以
诉讼时效抗辩为理由进行辩护,那么这将会导致债权人失去
胜诉权。
通常而言,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尽管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但在这种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请求权的行使仅面临阻碍,而其权利以及请求权本身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见。
在实践过程中,当
当事人超越
诉讼时效期限后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时,人
民法院应当给予适当的受理。
在接收到
立案申请后,倘若对方当事人举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无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事因存在,此时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
然而,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则可视作其已自主放弃该项权益,法院亦不可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相关规定,而是应予以积极受理和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此,作为债权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诉讼时效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权益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