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轻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规定,面部软组织单一创口长度达到3.5厘米(儿童为3厘米),或者多个创口累积长度达到5厘米(儿童为4厘米),或颌面部穿透性损伤,均可视为轻伤。
而在第十五条中,面部损伤导致残留明显疤痕,且单条疤痕长度达3厘米或累计总长度达4厘米;
单块疤痕面积达到2平方厘米或累积总面积达3平方厘米;
以及造成面部色素变化总体积为6平方厘米的情况亦可视作轻伤。
同时,如果面部神经损伤导致部分面部肌肉瘫痪,严重影响面部容貌及功能,也可以被认为是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
轻伤一级和
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