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之全责判定,应公平公正地命令对方对受害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予以全额
赔偿;
全责认定主张,即事故中所引发的所有损失皆应由肇事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肇事者购买了适当的车辆保险,包括
交强险、
车损险以及
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可以理解为,有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些损失在其理赔范围之内;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会首先针对此类损失进行赔付,至于赔付款项仍未覆盖之部分,应由事故
责任方当事人负责赔偿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