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法律规定中,关于饲养动物所导致的
侵权事故,其所适用的
归责原则主要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
换句话说,只要是由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或是损失,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这是无可辩驳的。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
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质,那么可以视为免除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责任;
反之,若被害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则应对其适当减轻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