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过程中使用
伪造制的
信用卡,或通过使用虚构的
身份证明文件而获得的信用卡;
(二)在使用过程中,针对已经报废的信用卡进行操作的
违规行为;
(三)未经授权擅自代替他人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四)存在故意透支的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将“恶意透支”定义为持卡人以无合法依据的占有所得为目的,通过透支超过规定额定数或者延迟归还款项等方式,且经过发卡行反复
催收,仍未返还全部欠款的严重
违法行为。
此外,以下提供更广泛的背景信息供参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