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遭受强行拆除之际,所有
房屋所有权人均有权向相关的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主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举报材料。
对于此类举报,接收到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即时开展核实及妥善处理。
对于涉及到
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相关事宜,以下所述的顺序步骤至关重要:
首先,
拆迁当事人需向
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裁决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展开调解工作;
再次,已落实补偿安置措施;
第四,已依法组织
听证会;
第五,强制拆迁的裁决已通知被
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尽心尽力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
最后,已进行现场公证和
证据保全。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