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施害方以极其恶劣的强制性方式进行猥琐行为,结果引致
受害人身陷绝望并最终采取自残自杀,此等恶性事件无疑应当受到法律严格制裁并
加重处罚。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情境来分别加以处理:
(1)如果施害方在此前的行为中并无不当或者仅仅是纯属轻微的错误或者
违法行为,那么造成他人自杀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
当事人自己内心承受能力差,心胸过于狭隘。
面对这一类情况,则无需涉及到
犯罪问题;
(2)然而,如果施害方此前已经有过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致使受害者因为无法接受而选择结束生命,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这一自杀结果视作一个极其严重的情结,并据此将原先的严重
违法行提升至更高层次的
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公众场合对他人恶语相向,导致对方立刻自杀的话,该辱骂者便可能会因犯有
侮辱罪而被依法
追究责任;
(3)另一方面,如果施害方在先前的行为中构成了某个特定的
犯罪行为,也就是引发了受害者选择自杀,但他本身对这个自杀结果并不知情且没有任何故意倾向,那么只需要按照其之前的犯罪行为给予其相应的判决,同时将自杀结果作为
量刑过程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加重或减轻
刑法轻重程度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