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食品质量问题给您带来伤害时,作为
消费者的您可以自行要求对方
赔偿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
同时,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您除了可以要求进行经济赔偿之外,同样有权向食品的制造方或经销方索取该批产品标价十倍的金额,或者是损失金额的三倍进行补偿;
如果没有达到一千元的补足金额,那么最高赔偿额便可定为一千元整。
然而,若是食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存在一些并未影响到食品安全性,而且也不会对您产生误导的微小缺陷,则不适用于此种情况。
当您因为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无论是卖方还是制造商,都有义务进行先行赔偿,绝不能以此为借口进行推脱。
对于生产商应当承担的责任,经销商在完成赔偿之后有权向生产商寻求赔偿;
而对于经销商需要负责的情况,生产商履行完赔偿
债务之后亦有权向经销商讨回公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