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帮信罪的案件中,若涉案者所获取的利益仅为3000元人民币,尚未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对于“
情节严重”的定义所设定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该行为并不符合相应的
刑事追责条件,因此这种情况下不会被认为构成帮信罪并且接受判决追究
刑罚。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个人或组织明悉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侵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等不当
犯罪活动时,如果他们选择为这些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等多种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项有助于
犯罪行为实施的工具性协助,只要这些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那么都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也可能伴随着
罚金或者单独的罚金制裁。
对于涉及此类
犯罪的
法人实体,国家也进行了严厉惩治。
单位犯前述罪行的话,会受到判
处罚金的惩罚,此外,对这个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则将按照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如果前述两项行为同时触及其他犯罪要件,那么将会依法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条款进行定罪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