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获
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需经过为期三十天的
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若任何一方选择对此提出反对意见,皆可向
登记机关撤回该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冷静期期满之后的三十日之内,请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授权
离婚证书颁发,倘若未能按时报备或申请发证,则视同其已经行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