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严格规定,对于决定实施企业
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其在破产重整之前所负有的
债务同样归属于破产债务范畴,应按照破产重整计划内明确的约定予以处理解决。
此外,当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便会随即成立专门的
清算组来对企业资产及财务进行全面详尽的清理核算,而在此期间,若能获得
债权人方面的许可与认可,原本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亦可依法进行破产重整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
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