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如下情境来看是否满足相关条件:
(1)有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的
附加刑法的情况;
(2)有可能性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如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产生
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3)若病重无法自由生活,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间的母亲,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
(4)在
羁押期限结束时,尚有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