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
债务人的人士消失(失踪)时,
债权人有多种途径可选择以
追讨所欠
债务:
倘若满足
宣告失踪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正式宣判该债务人为失踪人士,紧接着,失踪人的财产
代理负责人可利用此种身份,用以处理失踪人的财产以偿还其债务;
然而若无法满足宣告失踪的相关条件的话,债权人更可以运用
实现担保物权这样的措施,以此化解所面临被欠之债。《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