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准则,关于工厂等建筑物的
拆迁补偿应包含如下重要内容: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其次是针对房屋搬迁和暂时性安置补偿费用的合理支付,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带来的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收入损失的相应补偿。
在关于房屋搬迁方面,当涉及到由
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的责任时,该部门必须针对被征收者支付搬迁所需的实际费用;
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方案,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仍然有法律义务向被征收者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周转用房以供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