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制度在
善意取得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当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至
受让人手中时,所有权人享有法定的追索权利;
然而,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财产之时为善意、且以合理之价购得、以及无论应否登记的财产均已按
法规要求完成交付,那么这一交易便可获得法律认可,受让人得以合法地拥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仍保留向无处分权人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