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据中明确定义了
借款期限,那么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在过了借款期限长达三年后,出借方仍来到法院进行
起诉的话,此时将面临
诉讼时效已过这一重大问题。
作为欠款人,将享有反对的
抗辩权,而这将会给债权方带来
败诉的潜在风险。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如若
债权人对
债务方采取催促还款,债务方表示愿意履行;
或债权人发起
诉讼或提交
申请仲裁等具体行动之时,均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
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便诉讼时效已经超出,债权人仍然有权启动
诉讼程序。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并没有义务强制要求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相关规则。
倘若债务方有意愿履行义务,那债权人将不能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对其进行
追讨。
与此同时,假使利息人正是借助于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这一借口来拒绝履行还款责任,那么债权人便将面临败诉的窘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