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那些积极恪守监规,主动接受教化改造并展现出诚挚悔过之意以及优秀表现的
犯罪人员,应该酌情予以
减刑处理;
如果此种情况下罪犯还能够立下显著的功劳,就更应该对其实施减刑措施了。
2、在进行
有期徒刑的减刑过程中,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短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为例,减刑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六个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