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缔结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范畴。
2、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已确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无论是通过
遗嘱方式,还是通过
赠与协议进行约定,均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
此外,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了相关协议,则另当别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