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商品房买卖交易的
合同条款中,关于由于
延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每日累加
违约金的权利要求,其所适用的法律
诉讼时效规定为长达三年之久,对于该
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起点问题,各地区的法庭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做法与标准存在差异性。
总体而言,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常见的计算方式:
第一种是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翌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则是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
债务方明确表示不再
履行义务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最后一种为参照法律规定的法律时效原则,即以
债权人发
起诉讼的当日开始往后倒推两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