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聘用
纠纷主要指的是劳动力所有者与雇佣方两者间因工作应聘及
劳动关系引发的纷争,这类纠纷被认可为
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在
劳动合同基础上的
劳务关系,而是纯粹的劳务合作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因为聘用问题产生的纠纷则不能视作劳动争议。
详细来说,所谓的劳动争议,实质上就是劳动关系形成之初,各方
当事人由于实施
劳动法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纷争。
换言之,也即是由
劳动者以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了劳动关系当中的权益和义务所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