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法律规定了两年的法定时效,从
商标注册人或
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假如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超过法定时效提
起诉讼,并且在
诉讼过程中侵权行为仍然存在且未终止,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有效期内,法院应裁定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金额则应自申请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倒推计算两年进行计算。
同样地,对于侵犯
专利权的诉讼,也有二年的法定时效,自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悉或应当知悉侵权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对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来说,其法定时效也是两年,自
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超过两年才
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并未终止,那么在该
著作权保护期内,法院应裁定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金额则应自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倒推计算两年进行计算。
这些规定均可参照《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