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帮信罪涉案流水达到1亿元人民币,则按照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标准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加以单
处罚金。
2.依法所述,当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向前的援助工作,如情节严重,那么就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一定
罚金。
对于单位触犯上述条款的情况,则应对单位进行罚款制裁,同时追究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遵循第一款的法律条款进行惩罚。
若存在前两种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类型的
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更为严厉的法律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