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其悬而未决财产生命关系之案件,收取每起服务费用800元至10000元不等,具体金额视服务内容和工作量而定。
(二)涉及到财产、生命等权益之案件,以每件基础服务费用1000元至2000元为基准,对于涉案财产金额超出10000元之部分,将依据以下比例进行逐步递增式计算。
计费比率如下所示:
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5%~6%;
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4%~5%;
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3%~4%;
cannot即便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也高达2%~3%;
而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1%~2%;
至于50000001元以上之部分,收费比率则固定在0.5%~1%范围内。
(一)在
审查起诉阶段,若无直接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之事项,则每起案件收费标准应设定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具体数额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定。
若如前所述涉及到财产或经济利益之事项,收费标准将参照
代理涉及
财产关系之
民事诉讼案件之收费标准的70%予以执行,但最低额度不应低于2000元。
(二)进入审判阶段后,若无需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那么(1)担任被告
法定代理人时,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若以
自诉人和
受害人为委托
代理人,收费标准应设置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具体金额同样会参考实际需求而变化。
若是涉及到财产或经济利益的
纠纷,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之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相应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