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第一百零一条:
“倘若
被害人因为被告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其财产受损,便有正当权利在
刑事审判程序中提出相应的
民事赔偿请求;
而当被害人不幸丧生或无法亲自行使其法律权力时,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属还有权依法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若涉及到国家财富、集体资产受损时,人民检察院在正式
提起公诉时也具有以主体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限。
”由此观之,无论是被害人是否遭遇生命危险或是丧失
行为能力,他们都有权依法启动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能聚焦于损失的财产要求进行经济
赔偿,并不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