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了
工伤,经过及时有效的治疗,当伤势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且对劳动力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用人单位有责任遵循相关规则,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代表亲属向所在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递交正式申请,并且应该一次性提交下述所有要求的资料文件:
1、必须提交
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工伤确认真实性的证明书
复印件,或者
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需要填写并提交流工
因工负伤失去劳动能力鉴定表格一份,同时还应贴上一寸照片并盖上用人单位公章;
3、必须提交指定
医疗机构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格》一份,请注意必须是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并且还应附上完整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需要提供工伤工人所拥有的全部
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资料的副本一份,同时还应有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如果该工伤员工患有
职业病,那么必须提供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小组开具、具有
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如若工伤员工是肢体残障、烧伤等体表伤害类型,则必须提交受伤部位四寸彩色照片一张;
7、工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另行规定的其他必备资料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