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通常情况下发生在被捕或拘禁之后,作为与
拘留和
逮捕紧密相连的一种必然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形式,它并不具备独特的
法律效力。
相较之下,逮捕则是
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对于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逮捕行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同时执行逮捕行动的责任也交给了公安机关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