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欲取消其与另一方所订立之
房屋买卖合同,则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事宜的通知。
在此情况下,一旦通知抵达至对方处,该份合同即告解除。
简单的说,就是这份通知的送达便可认为是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另外,若通知中明确约定,假如
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
债务,那么这份合同将自动解除。
如此一来,直至债权人确实未依照相关规定偿还债务后,这份合同才会在被通知中所列的期限满期之时予以解除。
然而,如果针对这份
解除合同之事存在争议,彼时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确认解除行为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